【2021第7期】通过案例分析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风险及预防措施前 言 每到年底,我们经常能在新闻中看到拖欠工资的报道,且多为建设工程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头拖欠农民工资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不少企业管理者、包工头没有意识到拖欠工资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不清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将会触犯刑法。现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典型案例,分析企业拖欠劳动者报酬的法律风险,同时相应提出可行的对策及法律意见。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程某旺与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按合同约定,程某旺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施工建设,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截至2019年11月,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程某旺11885万元工程款,但程某旺未按约定支付施工人员工资,拖欠21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88万余元。同年12月24日,黄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程某旺下达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程某旺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程某旺在期限届满后仍拒不支付,并将手机关机致使无法联系。2020年1月14日,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以程某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1月16日,程某旺被抓获。1月23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旺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对程某旺释法说理,程某旺及其家属支付了欠薪476万余元,并以两套房屋作为抵押保证还款140万余元,另余70万余元未支付且无抵押保证。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4月20日对其提起公诉。案件起诉至法院后,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开展追缴欠款工作,联系律师反复做程某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案件开庭前,程某旺筹款将剩余的70万元欠薪支付完毕。检察机关根据程某旺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情况,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程某旺认罪服判。 律师分析 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中,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仅是违反劳动法、民法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违反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上述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典案例中,程某旺作为包工头有能力支付工资却不支付,经黄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程某旺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在期限届满后仍拒不支付,并以手机关机等方式隐匿来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该案例可知,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违反《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若恶意欠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的,将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提请注意: 1.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何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不仅限于工资,奖金或者其他补贴都应该被认定为劳动报酬。 上述司法解释中,对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报酬进行了界定,但不代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仅限于劳动关系。建设工程领域中,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包括包工头)往往是劳务关系,基于劳务关系所需支付的工资也是劳动报酬,通过上述案例可知,拖欠劳务报酬也属于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此,基于劳务关系所得的劳务报酬也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指的劳动报酬。 2.对恶意欠薪的单位或个人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单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将按照相应的个人犯罪定罪量刑。 3.广东省关于“数额较大”的认定 而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数额较大”的具体规定,各省有各自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解释》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为此,《广东省高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中明确了广东省对“数额较大”的标准。其中: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6个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掌握在: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掌握在: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 律师建议 (1)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常见于建设工程领域。而建设工程领域经常发生拖欠劳动者报酬的行为,首先是由于用人单位(包工头)缺乏法律意识,其次是对工人工资的发放缺乏规范管理导致的。国家颁布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更加规范建设工程领域的农民工工资管理,让农民工的工资权利得到更大的保障。 (2)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增强起法律意识,认识拖欠劳动者报酬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被定罪量刑。 (3)用人单位应当规范和落实工资管理及发放制度。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落实到制度,用人单位才能更好防范法律风险。 (4)建设工程领域企业应严格遵守人社部发布并于2021年11月1日实施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都需要遵守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工程领域需提取一定比例的存储设立工资保证金,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5)2022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将纳入失信惩戒名单。根据将于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人社部令第45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通过该暂行办法可以看出,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即使未达到刑事标准,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也将被处以纳入失信名单的惩罚。由此可见国家对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的决心。 最后,解决拖欠劳动者报酬问题,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劳动者作为社会主义重要的建设者,理应得到最基本的保障。作为企业,在投入生产的同时也要承担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是企业和劳动者的双赢。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华 杨 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 0756-3888818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侵权,请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