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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第7期】劳动者应当了解的工伤维权常识

作者:林惠怡

劳动争议案件是常见的、处理程序比较繁琐的纠纷,在劳动关系建立、员工管理、薪酬、社保、工伤、劳动关系终止等方面,均可能发生各种类型的争议。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学习、关注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维护自身权益。本文将通过华杨所廖信源律师代理的一起工伤案件,介绍在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可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号:(2017)粤0402民初1753号

当事人:王某(劳动者)      H物业公司(用人单位)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2年10月入职H物业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H物业公司没有为王某购买社会保险,但每月给予王某社保补贴200元。2015年9月30日,王某与业主发生纠纷,被对方殴打致伤。2016年8月12日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于2015年9月30日所受的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双侧高频感音神经性聋、双侧耳鸣、间断性头痛为工伤。2016年10月31日,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了《伤残鉴定书》,认定王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王某受伤后,于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此后,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王某出院后全休1个月,住院期间留陪2人。2016年1月4日,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又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王某静休1个月。

此后,因工伤索赔无门,王某申请仲裁,并向仲裁委提交了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流水、就医诊疗记录及工伤评残认定书。后因不服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H物业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一、确认与用人单位具备劳动关系

劳动者能够主张工伤权利的前提是其与用人单位具备劳动关系。在本案中,王某与H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合同,证明其双方具备劳动关系并非难事。但现实生活中,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比比皆是,为此,劳动者可通过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等资料,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获得主张工伤权利的主体资格。

二、确认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在具备劳动者身份且属于工伤范畴的情况下,劳动者应积极行使权利

本案王某于受伤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申请了工伤认定、伤残评级并取得《工伤认定书》及《伤残鉴定书》,随后王某依据劳动合同、就医记录、付款凭证、《工伤认定书》及《伤残鉴定书》向仲裁委及法院提出维权主张,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终获法院支持,维权胜利。劳动者虽无法完美预测工作风险,但应学会在受伤后及时止损,申报工伤、取得赔偿。

四、工伤及评残申报流程

1、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30日内,向珠海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可于发生工伤后一年内申请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劳动关系、医疗诊断、工伤申请表等申报材料;人社局受理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工伤认定书》作出后,人社局应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向各方送达《工伤认定书》;

3、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书》结论不,可于收到认定书后60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4、工伤医疗期届满30日内,由用人单位、劳动者或劳动者近亲属向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简称劳鉴委)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并提供申请资料(具体资料以劳鉴委官网要求为准),劳鉴委完成初审后向劳动者提供鉴定通知书和鉴定表;

5、劳动者持自填申请资料及劳鉴委出具的鉴定通知书和鉴定表,前往指定医院进行鉴定,鉴定后领取《受理回执》;

6、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通过12333查询鉴定审核进展情况;审核通过后,可凭劳动者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到工伤经办窗口领取鉴定结论通知书;

7、如对《鉴定结论通知书》存疑的,可于收到该通知书后15日内,向珠海市劳动鉴定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查;

8、对复查结果仍存疑的,可于收到复查结论后15日内,向广东省劳动鉴定管理办公室再次申请鉴定。

    完成上述申报流程并取得认定书后,劳动者可根据受伤程度及伤残等级向社保部门申报工伤赔偿,取得赔偿款项。

五、工伤赔偿责任主体

一旦工伤成立,劳动者有权主张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

此类费用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保险基金资金主要由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是用于工伤职工个人待遇方面的资金。但需注意,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主体为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或未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的,导致劳动者全部或不能完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则相应部分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本案中,原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赔偿费用,因H物业公司未给王某购买社会保险而全部转由H物业公司承担。由此可见,单位采用社保补贴方式代替为员工购买社保的行为,只会加重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得不偿失【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社保有何法律风险,详见本公众号[2019]6期文】。

律师提示

工作中,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劳动者应做好安全保障措施,避免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如受伤,应及时就医并收集保存相关诊疗资料,按照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指示,办理工伤申请及评残鉴定事宜。现我国工伤致残共十级,劳动者伤残等级以工伤评残鉴定结果为准,根据不同伤残等级划分了不同的赔偿标准(具体赔偿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如劳动者不了解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可委托律师协助处理,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法律援助。


文章分类: 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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