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H&Y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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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第13期】关于遗嘱,你知道多少?

原创:林惠怡

审稿人:张莉明

前言


        随着物质生活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对个人财富的安排使用,除按照个人意愿将个人财产用于满足生前物质需求外,还可采用订立遗嘱的形式合理安排其个人财产于其逝世后的使用方式,本文将以一个简单案例引入与遗嘱相关的小知识。

案情简介


当事人:

原告:朱1,女(李某非婚生女)

法定代理人:朱2(朱1的父亲)

被告:蒋某(李某母亲)

被告:杨1(李某婚生女)

被继承人:李某


        被继承人李某与杨2登记结婚并生育女儿杨1,但双方于2010年6月29日诉讼离婚,婚生女儿杨1由杨2抚养。此后李某没有再登记结婚。李某的父亲是李某孝,母亲是蒋某,其中李某孝于2016年6月1日死亡。李某离婚后不久,与朱2非婚生育女儿朱1。

        李某因病于2017年11月9日死亡,死亡时遗留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映翠北路1号风度广场5座X房的房屋一间与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映翠北路1号风度广场X号小车位一个。逝世前,李某于2017年8月31日在广东某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罗某的见证下,立下一份《遗嘱》,指定上述房屋和小车位由朱1继承。

        现朱1起诉要求2被告配合办理上述房产及车位的过户手续。

        被告未提出辩论意见。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经审查,被继承人李某于2017年8月31日所立的《遗嘱》,是在两名律师在场见证签名且其中一名代书,再由被继承人李某签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要求,该《遗嘱》合法有效,现朱1据此《遗嘱》请求继承李某的本案房屋和车位的遗产,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继承人李某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映翠北路1号风度广场5座X房的房屋一间与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映翠北路1号风度广场X号小车位一个由原告朱1继承,被告蒋某、杨1应协助原告朱1办理上述房屋和车位的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律师说法


        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订立遗嘱的方式为代书遗嘱,即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采用代书遗嘱方式订立遗嘱的,应由两名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绝对不可做见证人),由其中一人代书,书写完毕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被继承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即可。

        除了代书遗嘱外,常见订立遗嘱的方式还有自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在被继承人识字、精神清醒、能够表达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的自书遗嘱形式订立遗嘱。在紧急情况下,被继承人不具备自书、公证遗嘱条件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订立遗嘱,但需要有2名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此方式无纸质材料记录,遗嘱内容全凭见证人记忆,时间一长容易出现记忆混乱,导致见证人复述的遗嘱内容与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所表达的真实意思不一致,可能无法达到被继承人的最终目的。公证遗嘱是所有遗嘱形式中最具法律效力的,但是其成本较高,手续较为复杂,须当事人亲自前往公证处办理。

        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被继承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已订立遗嘱的内容,但鉴于公证遗嘱最具法律效力,因此被继承人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方式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提请注意,订立遗嘱是处分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一项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需要被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做出真实意思表示,即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另外,被继承人所处分的财产范围应限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如当事人处分的是他人财产或共有财产中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其处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被继承人所订立的遗嘱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实际权利人有权要求非法占有人(继承人、受遗赠人)返还财产。

        遗嘱的书写注意事项较多,对财产要有比较明晰的描述。另外,与遗嘱相关联的“遗赠扶养协议”也有必要了解,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文章分类: 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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