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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第20期】由杀妻骗保案,谈谈保险诈骗罪

原创作者:孔婉婕


【2018第20期】由杀妻骗保案,谈谈保险诈骗罪

引言:

  近日来一则名为“杀妻骗保三千万”的话题进入了人们视野,今年10月29日,男子张某携妻女在泰国普吉岛旅行时,将妻子小洁残忍杀害。后警方调查发现,小洁生前名下有至少16份保单,金额高达3000多万,其中4份保单已被找到,受益人均为其丈夫张某,而这些保险均是张某在事发前短短数月内购买的。残忍杀妻后,张某还向双方父母谎称,小洁是溺水而亡。但事实上,小洁脖子、右肋大片淤青,多个手指被折断,在泰国警方的质问下,张某才交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岁末年终,本该是举家团聚的日子,而小洁的父母永远失去了懂事的女儿,小洁不到两岁的孩子,也再也没有妈妈了。在众人唏嘘不已,纷纷声讨张某是“渣男”、感叹嫁人要擦亮眼睛的同时,我们也来看看话题中提到的“骗保”到底是种什么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可见引言中提到的杀妻骗保属于上述情形种的第五项,即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而且依据该条规定,因张某同时还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因此应当以保险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上述案件尚处在侦查阶段,不妨看一下已经有判决的骗保杀妻案中,被告人所面临的刑事处罚。


案例:

     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孙某为达到结婚的目的,多次预谋通过制造意外事故的方法杀害王某的妻子王xx并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2009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指使孙某为王xx投了两份保险金额共12万元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2010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烧煤球产生一氧化碳使王xx中毒,但没有将王xx杀死。2010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孙某又预谋用制造车祸的方法杀害王xx,但没找到司机而未果。201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孙某又预谋使用迷药杀害王xx,二人到郑州因怕上当受骗而没有购买到迷药。后二人又预谋先使用安眠药让王xx昏迷,再放火将王xx烧死。2010年5月10日晚,被告人王某诱骗王xx吃下安眠药,等王xx昏迷后,纵火将其烧死。随后因公安机关发现王某、孙某有犯罪嫌疑而展开侦查,其没机会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诈骗未能得逞。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新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001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与原判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孙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与原判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二人上诉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该案例中,因考虑到二人保险诈骗罪未遂情节,故保险诈骗罪判处的是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六万。判决内容详见(2013)新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及(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

     

律师解读:

     可能有的人会说,像上面提到的这些穷凶极恶、为了骗保险金而害人性命的人间败类毕竟是少之又少,生活中还有哪些行为属于保险诈骗呢?

     其实,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莫过于骗取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保险金的案例了。常见情形有以下几种:(1)车停在某地被人剐蹭,找不到肇事方,但车辆维修又要花钱,询问保险公司业务员时,有的业务员会出主意给你,让你自己再找个地方蹭一下,然后报保险,这样就可以取得保险金;(2)车辆发生事故后进行维修,车主与4s店店员进行串通,故意虚报维修价钱,骗取保险公司的高额赔付;(3)发生事故后,车主与车辆定损人员进行串通,或与评估机构人员进行串通,将损失定得高于实际损失,骗取保险公司高额赔付。上述这些行为均属于保险诈骗,车主、保险公司业务员、4s店店员、查勘定损员、评估人员均要负刑事责任。


请看以下案例:

     2010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来到珠海市拱北某汽车配件行与林某(另案处理)共同商议,通过制造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用于维修被告人张某某朋友的粤C123号牌的小汽车。2010年6月18日,林某甲(另案处理)受林某指使,驾驶林某所有的粤C456号牌小汽车行驶至珠海市粤海路四海酒店路段时,故意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粤C123号牌小汽车发生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伤,并由粤C456号牌小汽车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林某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6298元。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被抓获后被告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了全部赃款人民币1639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内容详见 (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662号刑事判决书】


律师提示:

     骗保行为,害人害己,切莫耍小聪明吃大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涉嫌保险诈骗罪,不仅要全额退赔所骗取的保险金,还要支付罚金。更重要的是,即使判处了缓刑,表面上看没有失去人身自由,但从本质上来说,也已经是有了案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了。因此,还请万万不要以身试法。

文章分类: 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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