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第11期】五年刑期变成一年刑期!本所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涉嫌组织卖淫罪案件原创:陈小博 本期编辑:林惠怡 案件来源:(2018)粤0402刑初1185号 【2018第11期】五年刑期变成一年刑期!本所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涉嫌组织卖淫罪案件组建卖淫人员微信群、招揽嫖客、将嫖客信息发送给卖淫人员、安排接送卖淫人员、提供卖淫场所、收取卖淫人员的嫖资分成等,对于这样的行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主犯肖某处以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陈小博律师代理本案后,提出肖某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是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开始,被告人肖某作为主犯,授意其他团队成伙组建卖淫群,由团伙人员将卖淫女拉入群中,并由其他成员负责用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招揽嫖客后发给肖某,肖某在微信群派单安排卖淫女到其事先租赁数间日租房进行卖淫活动,各被告人从中收取嫖资的提成。
陈小博律师辩护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肖有志犯组织卖淫罪,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是指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 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 首先,本案中卖淫人员均是原本就从事卖淫活动或者为了从事卖淫活动才通过其他卖淫人员介绍加入案涉微信群进行接单,并非是肖某招募或雇佣而来。 其次,即使把肖某建立卖淫人员微信群视为是一种纠集卖淫人员的手段,但从卖淫人员的证言可以证明,肖某对卖淫人员的人身自由以及参与卖淫活动的时间、频率均丝毫没有限制;部分卖淫人员甚至没有见过肖某,只是通过微信联系,若认定肖某等人能够仅通过微信即形成对卖淫人员的管理或控制,那么该管理或控制根本不具有强制力,无实现的可能性。且卖淫人员均是自行解决吃住问题,因此其各人的人身自由均未受到限制,肖某客观上也未对其各人形成管理或控制。 再者,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卖淫人员的证言可以证实,他们只为卖淫人员介绍嫖客及提供收费的接送服务,并不会为卖淫人员望风或保护卖淫人员安全,也不介入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的纠纷,并无一般卖淫组织中的常规管理行为。
法院观点: 判断是否组织卖淫行为的核心在于组织者是否对卖淫女有管理或控制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 首先,被告人等人的行为没有控制卖淫女的人身自由,没有规定上下班时间,没有奖惩制度,甚至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卖淫女来去自由,仅仅通过提供场所、负责接送、提供嫖客信息等对卖淫女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成卖淫、嫖娼的实现,是一种介绍、容留卖淫的行为。 其次,从嫖资的分配比例来看,每次卖淫嫖资300元,卖淫女分得100元,其他被告人各分得50元,也可看出被告人肖某与卖淫女之间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控制者与被控制者的关系。 因此,本案应当定性为介绍,容留卖淫罪。 律师感悟: 许多人认为刑辩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的角色仅仅是走过场,有些人则认为刑事案件如果不通过“找关系”、“走后门”等途径,不可能获得很好的效果。但是在本案中,承办律师从行为定性出发,通过查阅证据材料,提取对于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在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当事人进行了一次成功的辩护,让当事人原本面临的五年以上刑期变成一年两个月,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的权益,也为刑辩律师正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