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第1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是否应当公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2日,珠海某公司向某市人民政府某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某市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地产公司”)申请拆除某市B花园房屋的文件及其附件等信息。2020年10月23日,某区街道办事处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涉案答复,告知珠海某公司:A地产公司未向其申请拆除B花园房屋,A地产公司拆除B花园房屋的相关事宜不属于其职能范围,同时建议珠海某公司分别向对应的职能部门咨询,并向珠海某公司提供了联系方式。珠海某公司认为,B花园房屋位于某区街道办事处辖区,A地产公司拆除B花园房屋,某区街道办事处不可能全然不知,该公司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某区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范围,某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涉案答复应予撤销。并于2020年11月20日向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查明事实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某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涉案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1年1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某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涉案答复。珠海市某公司对某区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1、撤销某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3、责令某区街道办事处依法公开珠海某公司申请的信息,并重新作出实质答复。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珠海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延伸 分析: 本案为政府信息公开纠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某区街道办事处收到珠海某公司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核实在合理期限内向珠海某公司作出不公开以上信息的书面回复,告知珠海某公司此信息公开不属于该办事处的职能范围,同时建议珠海某公司分别向对应的职能部门咨询,并向珠海某公司提供了联系方式。该街道办事处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且程序合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市政府具有处理本案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市政府受理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某区街道办事处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作出的涉案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政府作出涉案复议决定维持某区街道办事处的涉案答复程序合法,结果正确。 延伸: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例外。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评析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旨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本案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不是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且被申请机关并无义务为申请人制作、搜集该信息,则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请求判令公开相应信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政府信息公开有别于其他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其主要目的是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在行政机关已经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和联系方式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告知情况及时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以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在有关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合法合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答复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寻求司法救济确有必要。 华 杨 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 0756-3888818 图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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