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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第8期】公司强制清算中股东欠缴出资是否必须追缴

作者:秦自强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4日B公司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A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成立清算组对A公司进行强制清算。A公司系B公司和C公司于1992年11月28日在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合资经营期限10年。B公司认缴出资350万元美元(持股70%),实缴出资1,842,209.57美元,欠缴出资1,657,790.43美元;C公司认缴出资150万美元(持股30%),实缴出资679,487.18美元,欠缴出资820,512.82美元;1995年2月22日珠海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珠特快验字【1995】第1010号《验资报告书》证实了上述实缴出资事实;2021年3月31日B公司和C公司复函确认认缴、实缴、欠缴金额属实;经清算组核查A公司无有效债权、债务。

律师观点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清算组应当追缴欠缴的出资,但因A公司无有效债权,如果追缴,追缴的出资扣除清算费用之后将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A公司两股东,故欠缴出资无追缴必要。

        一、法律规定股东欠缴出资的,清算组应当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两股东欠缴的2,478,303.25美元出资,属于A公司的清算财产,清算组应当向两股东追缴。

        二、清算组不予追缴理由如下:

       (一)A公司无有效债权:考虑到A公司债权发生时间均在2000年之前且不是执行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A公司债权均已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限保护,均为无效债权。若清算组向两股东追缴出资,因A公司无有效的债权需要清偿,最终追缴的出资将作为A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A公司两个股东。

     (二)托管单位已垫付清算费用:A公司无共益债务,仅需支付的清算费用已由托管单位垫付。

     (三)两股东是关联企业,表示互不追究责任:其中一股东虽然是澳门注册公司,但实际上都属于外贸系统,关联企业,清算组书面征求两股东意见,两股东表示互不追究责任,不再追缴出资。

     (四)清算组不予追缴出资符合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珠国资(2019)321号《关于市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的指导意见》第八条关于出资不到位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企业注册资本未到位的,股东有义务补足。因历史原因,有不少市属“僵尸企业”注册资本未到位。结合商事登记改革的实际情况,对于出资不到位的市属“僵尸企业”,经清算后无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由该企业出资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有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将由该企业代为履行出资义务,可凭清算报告等材料予以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之规定,清算组不予追缴欠缴出资,符合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鉴于上述理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清算组工作报告》,同意清算组意见不再追缴两股东欠缴的出资,裁定终结A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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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 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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