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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威、吴晓明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威科先行


梁威、吴晓明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402刑初1407号

裁判日期:2017.11.02

案由: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非法拘禁罪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402刑初1407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威,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黄善,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晓明,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2012年5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5日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谭成功,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吴艺何,男,199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威、吴晓明、谭成功、吴艺何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威及其辩护人李黄善、被告人吴晓明、谭成功、吴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梁威驾车搭载被告人吴晓明、谭成功、吴艺何和郑某(另案处理)去到本市横琴新区小横琴南山咀西侧的道路工地,为追讨人民币2万元的债务,强行将被害人方某1带上被告人梁威驾驶的小汽车,并开走被害人方某1的众泰牌小汽车(车牌为粤C×××××),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康好公寓402房对被害人方某1进行拘禁,逼其还债。期间,被告人梁威、吴晓明、谭成功、吴艺何等人用拳脚对被害人方某1进行殴打,致其左额部、左、右眼眶皮下出血(经鉴定为轻微伤)。2017年7月7日12时36分许,被告人梁威、吴晓明、谭成功、吴艺何等人将被害人方某1带回珠海市湾仔连平村,准备用其汽车抵押还款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吴晓明于2012年5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5日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8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威、吴晓明、谭成功、吴艺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方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方某2、张某、罗某1、梁某、罗某2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客户详单,中国电信珠海分公司客户详单,销售服务门户查询,发还清单,出警经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珠海市金久土砂石工程有限公司结数收据,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现场照片,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珠拱公司(法活)鉴字[2017]47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珠公(拱)鉴通字[2017]00243号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梁威的辩护人提出,1、因被害人方某1欠钱不还,被告人为了追回款项才临时起意将其带离珠海前往番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2、被告人梁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被告人梁威是初犯、偶犯。综上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威、吴晓明、谭成功、吴艺何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威、吴晓明、谭成功、吴艺何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威、吴晓明、谭成功、吴艺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晓明有犯罪前科,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威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

  二、被告人吴晓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

  三、被告人谭成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

  四、被告人吴艺何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乔吉顺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程 茜


林链

文章分类: 华杨案例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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