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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威科先行


李忠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402刑初1570号

裁判日期:2017.11.23

案由: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402刑初1570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忠益,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因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邓坤君,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忠益及其辩护人邓坤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李忠益经手机联系,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莲花路世纪城商务中心513房内,以20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将5小包可卡因贩卖给张某,随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张某身上查获共净重1.05克的5小包可卡因,从被告人李忠益身上查获毒资2000元及用于联系贩毒的华为牌手机1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忠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李忠益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称量取样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手机通话记录,理化检验报告书,户籍资料,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忠益是初犯,没有前科;2.被告人李忠益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3.本案是特情介入的引诱犯罪,且涉案毒品没有流入社会;4.被告人李忠益及其家属愿意缴纳罚金。综上,辩护人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忠益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益贩卖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忠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忠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是特情介入案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忠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华为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毒品可卡因1.05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超明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冼宇新


林链

文章分类: 华杨案例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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