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第3期】“旺铺转让”所涉法律风险及对策
我们平时偶尔可以看到街边的店铺张贴着“旺铺转让、证件齐全、接手即可经营”等转让信息。近几个月因受疫情影响,大众服务行业的经营遇到较大困难,可能会有更多的餐馆、美容、服饰等行业店铺经营者有意转让。通常情况下,转让方是期望有人接手店铺后,由受让方来履行《租赁合同》剩余租期义务、收购店铺资产继续经营,转让方得以完全退出、不再承担相关经营风险。但要注意,“旺铺转让”并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店”的简单交易行为,而是涉及到资产、房屋租赁权利义务、对经营权及债权债务如何妥善安排的、较为复杂的法律行为,如果转让方没有梳理清楚相关法律关系,没有采取合适的转让方案,将可能就此埋下巨大的法律风险隐患,遭致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从转让方角度分析“旺铺转让”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合法规避风险的对策。
根据上述案例,转让方(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将其经营的店铺【个体工商户】以承包经营的方式转给受让方(实际经营者)的行为,涉及资产交付、房屋租赁权利义务的转移、经营权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转让等一系列问题。除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外,还牵涉租赁房屋业主、客户、工人等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让方继续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开展经营,责任主体仍为个体工商户,转让方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此将面临涉诉风险,并将为受让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转让方在实施店铺转让行为时,应关注如下法律风险: 一、个体工商户经营权不得转让,此转让行为属违法行为,转让方需承担行政处罚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条例》颁布实施后,就个体工商户经营权转让行为效力问题,法院主流的审判观点认为,如转让行为未涉及特许经营或国家限制经营行业的,转让行为不必然无效,但因转让行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转让方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因此,转让方转让店铺时应以转让及交付租赁场地、相关设施设备及货品的方式开展,避免将营业执照直接租借他人使用;如确需转让经营权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由受让方重新注册登记。 二、转让方擅自转租经营场所,需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转让方不是经营场地物业所有权人,则转让方应留意与业主所签《租赁合同》中关于租期及转租的约定。在业主允许转租的情况下,转受双方应对转租期间的租金及支付方式、场地交付现状、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详细约定,且应确保剩余租期大于经营权转让期间,避免经营场地因租期届满被收回,从而导致转让方需向受让方承担承包经营期限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如客观条件允许,转让方可与业主解除原租赁合同,由受让方与业主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受让方成为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履行新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如业主明确不得转租,转让方擅自将租赁经营场地转给受让方的行为将构成违约,租赁场地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并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租赁合同》的主体是转让方与业主,受让方不是合同当事人,即便允许转租,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转租行为所作约定不具备约束业主的法律效力。因承租事宜产生纠纷且损及业主合法权益的,转让方仍须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三、债权债务约定不明、处理不当,埋下诉讼隐患 依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上述案例中,因陈某与赵某均使用A店铺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为明确双方就A店铺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享有及承担,双方约定A店铺经营权转让节点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归转让方陈某,转让节点后产生的债权债务归受让方赵某。该约定有利于双方之间的内部权责分配,但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因为债权人是与A店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是与陈某或赵某个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其双方的内部责任分配约定,在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仍有权向A店铺主张权利。因此,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债务责任承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明确由任何一方个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应将相关情况通知债权人,妥善处理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避免因经营权转让行为造成新老顾客合法权益损失,降低违约、涉诉风险。 四、工人安置不当,转让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法》第二条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经过合法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后,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能够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如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上述案例中,已经与A店铺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劳动关系是依附于A店铺而非依附于陈某,因此,该劳动关系不会因陈某转让A店铺经营权的行为而自动终止,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受《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的保护。如赵某在取得A店铺经营权后决定另行聘请劳动者,拒用原职工的,将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纠纷。为降低用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建议转让方与受让方与原劳动者就是否继续建立用工关系进行友好协商,如受让方不同意继续用工,双方应于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补偿金、赔偿金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妥善解决用工问题,避免因经营权转让事宜引发劳动者上访、维权等群体性事件。
律 师 建 议 实践操作中,个体工商户实施经营权转让行为,实际上是将经营权、管理权、所有权进行了分离,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需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若将上述三项权利分离,将不利于登记经营者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即受让方以转让方持有的营业执照对外从事民事行为时,所造成第三人损失的法律后果须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承担。 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需就实际经营者对外实施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建议个体工商户不要采取经营权转让方式将店铺交付他人经营。如确有必要且已充分考虑上述法律风险,则应与受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协议》,就双方转让权利义务范围、转让对价、场地租赁事宜、原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双方就个体工商户对外负债承担比例等事项进行详细约定。尽管该约定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但有利于转让方于被迫承担相应责任后向受让方追偿,降低维权难度,减少损失。如转让方无法确定拟转让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寻求法律服务,以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合法规避法律风险。
知 识 拓 展 如拟转让店铺是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开展经营,上述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与个体工商户将有较大的区别。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可知,除个体工商户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亦将面临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转让经营权过程中,亦可能发生各类法律风险,为避免操作不规范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这三类经营主体可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修订《合伙协议》等方式,实现合法转让企业经营权,避免陷入诉讼纠纷,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