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贵勇与甘翊剑、彭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来源:威科先行 钟贵勇与甘翊剑、彭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0402民初6468号 裁判日期:2016.12.19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钟贵勇,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艳,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嘉丽,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翊剑,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彭劲,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钟贵勇诉被告甘翊剑、彭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贵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翊剑、彭劲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贵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13万元;2.被告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3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7月31日为5,698.33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甘翊剑是朋友关系。2013年9月11日,被告甘翊剑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3元,原告当日即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确认了借款事实并约定2014年6月20日还款。因被告一直没有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5年9月22日再次出具《借条》,并承诺2015年11月11日还款。然而,被告却再次违约,原告多次催促还款,被告均不理会。两被告是夫妻,本案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彭劲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钟贵勇对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两份;2.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3.交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零售客户交易清单;4.婚姻关系查询单。 两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1日,被告甘翊剑出具《借条》,内容是“今向钟贵勇借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元)2014年6月20日还款。借款人:甘翊剑,2013.9.11”。原告钟贵勇于当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向被告甘翊剑转账交付了13万元。2015年9月22日,被告甘翊剑又出具《借条》,内容是“今续2013年9月11日到2015年9月11日借钟贵勇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至今未还款,今续在2015年11月11日还款。借款人:甘翊剑,2015.9.22”。原告钟贵勇称被告甘翊剑没有按承诺的时间还款。 另查明,两被告是夫妻。 本院认为,两被告没有出庭应诉,本案事实依据原告钟贵勇提供的证据审理认定。原告钟贵勇提供的两份《借条》,形式完整,内容清楚,而且与银行转账凭证相对应,能够证明被告甘翊剑借款13万元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甘翊剑借款不还有违诚信,原告钟贵勇要求还款13万元,理由充分,证据充足,应当支持。借条中没有利息的约定,原告钟贵勇请求从2015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应当支持。从2015年11月12日至2016年12月19日的利息为8,612.05元。 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确定本案债务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原告钟贵勇要求被告彭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理由充分,应当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翊剑向原告钟贵勇偿还本金13万元、利息8,612.05元;并从2016年12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二、被告彭劲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14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魏斌 审 判 员: 林碧娜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晓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