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第4期】关于自然人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问题探讨案情简介 云某投资了数十万的虚拟货币尤里米,每日在其自身朋友圈中发布盈亏情况,恰逢行情高涨,其微信好友何某、张某要求云某转让部分尤里米于他们,云某向何张两人一再陈述虚拟货币的风险后便按照市场价格转让了部分虚拟货币,何张两人因不熟悉相关操作便委托云某日常进行打理,当需要买入或者卖出时便将手机与账号交付云某进行操作。至2020年8月,尤里米虚拟货币价格暴跌,何张两人血亏数十万。 在得知该虚拟货币暴跌的事实后,何张两人要求云某依照当初转让的价格原价退还价款,云某表示拒绝,云某认为该货币的价格腰斩属于市场波动,自己也深受市场行情影响没有理由退还,何张两人遂将云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何张两人要求云某依照当初转让的价格原价退还价款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对象所产生的纠纷,关键在于虚拟货币的定性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代币发行融资界定为: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本质上是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买卖“虚拟货币”。通过该《公告》可看出,云某与何某、张某两人之间买卖作为虚拟货币的尤里米的行为不属于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中的规定,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参照该《通知》,尤里米等虚拟货币作为特定虚拟商品在无法律、行政法规予以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被接受的公民个人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依法使用货币购买并持有,只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能开展与尤里米相关的业务,这并不能当然地推定国家禁止私人正常交易尤里米虚拟货币。对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尤里米作为商品由公民个人购买并持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与发改委在2020年7月22日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指出: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都显示出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本案并不能当然的以交易标的为虚拟货币,即认定该交易标的是法律所禁止金融机构发行的虚拟货币,并进而认定该交易行为无效。 根据目前的现行的法律规定,公民个人之间转让虚拟货币,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虚假意思表示、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其他导致合同无效情形的情况下,不可轻易扩大认定合同无效的适用范围。 ![]() 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 0756-3888818 图文来源:网络/如侵权请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