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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外贸开发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4破申4号

申请人:广东省珠海市外贸开发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海城路110号。法定代表人:朱百宁。负责人:何海涛。委托代理人李山林,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伟金,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17年1月6日,申请人广东省珠海市外贸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开发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收到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外贸开发公司系广东省珠海市对外贸易总公司出资于1986年06月09日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元。2003年09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停止经营。外贸开发公司提交的2016年10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应收债权74907018.31元,应付债务115979534.76元,累计亏损38271456.34元;2016年10月31日账面净资产-34,772,747.12元。本院认为,外贸开发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该公司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故外贸开发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具有管辖权。外贸开发公司系被吊销企业,已停止经营多年。根据其资产负债表反映的财务状况,外贸开发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广东省珠海市外贸开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朱学辉

审判员: 孙永红

审判员: 邓飞熊

二O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孔祥凤


文章分类: 华杨案例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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